第三十一条
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及管理、作业人员,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操作规范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及时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台账,记录处置生活垃圾的数量等相关信息、数据,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四)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接收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