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

(二)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置企业采取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资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焚烧发电、供热等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置。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