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种类,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要求和标准的运输车辆、收集工具及作业人员;
(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收集容器、作业场地,保持容器和场地整洁,不得对路面、水面等公共场所造成污染;
(三)将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禁止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及沿途丢弃、遗撒;
(四)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作业车辆应当涂装分类标识,保持密闭、完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清洁与消毒;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台账,记录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