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减量和分类投放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