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六十二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文化遗产特色和优势,制定文化旅游开发方案和实施计划,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业。鼓励、支持旅游经营者将文化资源与乡村振兴、旅游发展相结合,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创建旅游品牌,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促进文化资源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