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六十三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和宣传推介,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科学研究,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