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审查监督政府性基金预算的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项目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的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的情况;

(四)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