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儿童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