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加强青少年、儿童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