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