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负有文明行为促进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有关设施、场所疏于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致使供给严重不足、设施严重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二)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三)推进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明显不力的;(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