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等社会公益设施;

(二)盲道、坡道、电梯、扶手等无障碍设施;

(三)电动车和新能源汽车充电专用场所、设施;

(四)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箱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机场、车站、码头、政务大厅、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备母婴室和无障碍厕位等便利设施;

(六)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客流集散地设定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点,划定排队候客区域;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志设施;

(八)公共厕所、应急避难、禁烟等标志设施,公益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保障设施。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