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负有文明行为促进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有关设施、场所疏于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致使供给严重不足、设施严重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二)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三)推进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明显不力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