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非吸烟区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以及医院诊疗区、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制止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开他人。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