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章 销售条件第六条有效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