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