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