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