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