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