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轨道交通沿线的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相应的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项目资本金和运营经费及时足额筹集。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吸引、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参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