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