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的综合开发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