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权益:(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获得表彰和奖励;(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