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在制定涉及流动人口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征求流动人口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