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

(四)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六)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七)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执)业资格、职(执)业资格登记、职(执)业资格鉴定或者评定;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贷款扶持、公共交通出行优惠、国有景区和公园门票减免等优惠待遇;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