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