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铁路运输企业报告后,应当依法排除干扰。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无线电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监测,加强对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特别保护,保障铁路运营指挥调度系统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