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其工作职责、报酬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