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组织召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