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投诉,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