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养老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