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区(村)重点独居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重点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及时发现、防范和处置意外风险。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