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分散供养老年人的意愿,协助其与供养人签订供养协议,并督促供养人履行义务。支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收益等集体经济收益,投入养老服务和设施建设。鼓励乡村医生、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人员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或者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