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场所,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服务以及其他支持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日间照护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交通接送等服务。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