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需要长期居家照护的失能以及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安宁疗护、居家养老等产生的医疗和护理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