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等照护服务及其他支持服务。支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上门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生活照料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组织在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