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在社区(村)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组织。

鼓励家政、物业、物流、商贸等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放所属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