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犬只收容所应当收容下列犬只:(一)走失犬只;(二)无主犬只;(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四)暂扣、没收的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对收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狂犬病免疫接种,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