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被收容的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凭养犬登记证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养犬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申请领养。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