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所。犬只收容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

犬只收容所应当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暂扣、没收的犬只。

犬只收容所应当对收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狂犬病免疫接种,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