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公园以及其他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养犬管理规约的规定,在居住区内设立标识,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