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对疑似感染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