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疑似感染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