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