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免疫证明。
护卫犬饲养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犬只护卫场所证明;
(四)犬只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