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登记录入养犬人及犬只信息。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再次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科学设置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