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聘请监督员对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保障与监督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