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组织、指导完善市民公约,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区、学校等依法制定自律章程、服务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