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机场、车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者第三卫生间。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卫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