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平南龚州生态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生态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翻修坟墓。生态园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无主坟墓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