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生态园内新建宾馆、招待所、别墅、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

禁止在生态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已有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外迁或者关闭。

禁止在生态园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