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平南龚州生态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生态园内现有的自然、人文等景观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包括:(一)湖、池、溪等;(二)竹木树林、花草植被、野生动物、岩石土壤、地形地貌等;(三)园林建筑、宗教寺庙、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石雕石刻等;(四)其他需要保护的自然、人文等景观资源。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